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2执274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执行人:上海上房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沪0112民初352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上海上房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118,803.98元、逾期付款利息2,097元及支付执行费1,647.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上房绿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548.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