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吉事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车桥有限公司与湖北吉事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22民初1911号之二
原告:湖北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青吉工业园658号。
法定代表人:卢娅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吉事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利济北路217号对面(利北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程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车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吉事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车桥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以已与被告湖北吉事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吉事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车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车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吉事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人民币5873元由原告湖北车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华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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