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吉事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4420号
原告:***,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
原告:***,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沈冲冲,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湖北吉事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13号1-3幢779号。
法定代表人:程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沈冲冲诉被告湖北吉事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沈冲冲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冲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冲冲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沈冲冲负担。
审 判 员 钟小培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烨岚
书 记 员 熊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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