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吉事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湖北龙之源道茶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81民初1334号之二
原告:***,男,生于1976年3月25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原告:***,男,生于1981年5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琴,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对方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龙之源道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牛河林业开发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343432323R。
法定代表人:梁里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及反诉,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虹,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5年8月26日,汉族,暂住湖北省十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及反诉,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吉事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217号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568383526Q。
法定代表人:程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龙之源道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湖北龙之源道茶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牛河林业经济开发管理区牛家河村牛河路61号办公用房和制茶车间(约2000㎡)予以查封,原告***以其本人所有的鄂C×××××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原告***以其本人所有的鄂C×××××号丰田牌轿车做抵押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湖北龙之源道茶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牛河林业经济开发管理区牛家河村牛河路61号办公用房和制茶车间(约2000㎡)予以查封。
二、将原告***所有的鄂C×××××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原告***所有的鄂C×××××号丰田牌轿车予以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志强
人民陪审员  舒 英
人民陪审员  王 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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