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民终10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天龙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金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交通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上诉人武汉天龙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天龙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天龙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天龙泉机电工程??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25元,由武汉天龙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武汉天龙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应予退还40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