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永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华中永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民终18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中永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东立国际**)********。
法定代表人:刘勇。
原审第三人:李君,男,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华中永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永泽)、第三人李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9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0)苏0509民初906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项目处工作时不慎被砸伤,受伤后当日被送往苏州永鼎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肩胛骨骨折。被上诉人将木工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第三人李君,但仍由被上诉人按月为上诉人发放工资,原审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李君签订的《木工劳务合同》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不清且第三人李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请二审法院依法撤消原判,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20年3月19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与华中永泽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7日出具了吴江劳人仲案字[2020]第5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的仲裁请求。***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华中永泽与李君签订了《木工劳务合同》一份,华中永泽将苏州吴江同里部分木工工程分包给了李君。李君向华中永泽提交了包括***在内的委托代付工资花名册。2018年11月2日起,华中永泽通过银行多次向***转账款项,备注为吴江项目李君班组工人工资。
2020年8月28日,一审法院向李君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李君陈述:***的工资是李君与***协商的,平时由李君进行管理,是李君雇佣的,李君想与***谈赔偿的事情的,但是***要的太高了,没法谈。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银行流水,被告提供的《木工劳务合同》、花名册,一审法院向仲裁委员会调取的仲裁卷宗、第三人李君的询问笔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中转账部分备注载明了“吴江项目李君班组工人工资”,结合被告华中永泽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木工劳务合同》、第三人李君的陈述及原告***所陈述的系在第三人李君班组工作且入职后受李君管理的事实,已足以证明被告华中永泽通过银行向原告***转账支付款项系代第三人李君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故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银行流水清单尚不足以初步证明原告***与被告华中永泽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为主张其与华中永泽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首先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华中永泽与李君签订了《木工劳务合同》一份,华中永泽将苏州吴江同里部分木工工程分包给了李君。李君向华中永泽提交了包括***在内的委托代付工资花名册,结合第三人李君的陈述:“***的工资是李君与***协商的,平时由李君进行管理,是李君雇佣的,李君想与***谈赔偿的事情……”与***所陈述的系在第三人李君班组工作且入职后受李君管理的事实,应当可以认定华中永泽通过银行向***转账支付款项系代第三人李君向***支付的款项。故一审法院认定***所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尚不足以初步证明***与华中永泽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提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立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芮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