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262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华中永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三期)28栋2**2层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52023546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华中永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谋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