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华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丹阳市华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严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1执4066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华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双川,总经理。
被执行人:严煜,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华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在一审判决后已提起上诉,(2019)苏1191民初2606号判决书尚未生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被申请的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已提起上诉,申请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华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