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驰畅建设有限公司

4600江苏顺畅塑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驰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83民初4600号
原告:江苏顺畅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栗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尊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驰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104国道北侧玉兰花园2栋106号门市。
原告江苏顺畅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驰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年11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2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江苏顺畅塑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顺畅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
审 判 长  张巧林
代理审判员  谢文龙
人民陪审员  XX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