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民终287号
上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用,法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姜 玲 审判员 张玉宽 审判员 谢 铭
书记员 周旻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