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2319号
申请人江苏华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并于同年4月23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18)苏1182民初16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7.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2018年4月24日,本院向扬中市文化体育旅游局送达上述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对扬中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享有的债权1157.16万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4月24日至2021年4月23日止。2019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8)苏118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苏11民终28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2020年10月30日,本院重新立案,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2020)苏118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后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二审正在审理中。2021年3月25日,申请人以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提交续冻申请书,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对扬中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享有的债权1157.16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157.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顺贵 人民陪审员  张朝荣 人民陪审员  王 琳
法官 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