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旺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天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天德贰号投资管理中心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民初9429号之二
原告:***,男,1961年8月25日生,杭州置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紫、雍进,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捷,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天德贰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3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鼎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8号2幢二层2005。
法定代表人:柴学荣,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盛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张庙集镇02幢1-4层。
法定代表人:韩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杨斌、丁丹,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张庙集镇1-3层。
法定代表人:韩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杨斌、丁丹,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文体路12号南湖新天地A幢二层加一层部分、C幢二层加一层部分、E幢2层、G幢2层和3层加一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李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胡颖,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基金公司)、南京天德贰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德贰号管理中心)、鼎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利集团公司)、江苏盛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易盛旺集团公司)、江苏盛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旺建设公司)、第三人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中护理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德基金公司返还***投资款共计130万元并支付利息12.35万元(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2.判令天德基金公司以1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天德基金公司、天德贰号管理中心立即向乾中护理院要求股权回购;4.判令鼎利集团公司按协议约定承担差额补足义务;5.判令盛旺集团公司、盛旺建设公司对天德基金公司的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与天德基金公司签订了《“天德-天金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由***购买天德基金公司管理的“天德-天金2号私募基金”130万元,合同约定,本基金资金用于投资天德贰号管理中心的有限合伙份额,天德贰号管理中心的投向是乾中护理院的股权;投资人享有取得基金财产收益及按照合同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的权利;管理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还应根据法律法规与本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天德基金公司作为出资方与天德贰号管理中心签订了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天德基金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且代表“天德-天金2号私募基金”,以货币形式向天德贰号管理中心出资人民币1196万元,用于投向乾中护理院。天德贰号管理中心与乾中护理院亦签订《南京天德贰号投资管理中心与江苏乾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之股权投资协议》,约定了标的公司现有股东的回购义务,回购总价款为投资方实际投资的总价款加上每年按10%计算的利息。天德基金公司与鼎利集团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鼎利集团公司对投资者在存续期届满后基金合同项下约定可获得的本金和按年化9.5%的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盛旺集团公司、盛旺建设公司对“天德-天金2号私募基金”的兑付签订了连带责任担保函。2017年2月27日,天德基金公司向***出具了《认购确认书》,明确***认购的“天德-天金2号私募基金”于2017年2月21日起息,持有该资管计划存续期限约为24个月,预期收益为9.5%年化,该计划到期日为2019年2月20日。现该投资计划已到期,***未收到投资款及收益,遂向法院起诉。
被告天德基金公司、天德贰号管理中心、鼎利集团公司未答辩。
被告盛旺集团公司、盛旺建设公司辩称,《连带责任保证函》不真实,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盛旺集团公司、盛旺建设公司对《连带责任保证函》的内容均不知情,无股东会决议,《连带责任保证函》应属无效。私募基金禁止对投资人作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连带责任保证函》载明担保对象是鼎利财富有限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案涉基金并非鼎利财富有限公司发行。天德基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募集的资金投向标的公司,而是将资金转入鼎利集团公司公司,其行为涉嫌犯罪。
第三人乾中护理院述称,天德贰号管理中心未支付投资款项。乾中护理院只收到200万元,而且这200万元并非天德贰号管理中心支付。***认为该款系合同约定投资款证据不足,应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德基金公司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机构。2017年天德基金公司发行“天德-天金2号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天德贰号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份额,并最终投资乾中护理院。天德基金公司共向***等8人募集资金1196万元,其中***投资130万元。2017年2月27日,天德基金公司向***出具了《认购确认书》,明确***认购的“天德-天金2号私募基金”于2017年2月21日起息,持有该资管计划存续期限约为24个月,预期收益为9.5%年化,该计划到期日为2019年2月20日。“天德-天金2号私募基金”于2017年2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S0399,成立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
投资人将投资款1196万元汇至开户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账号为85×××89的“天德-天金2号私募基金募集专户”。之后,该投资款于2017年2月10日转入“天德-天金2号私募基金”账户,2017年2月22日被转账至天德贰号管理中心账户,次日转入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又转账至鼎利集团公司。
天德基金公司为证明已将投资款汇给乾中护理院,向***等投资人出示了交通银行回单复印件,该复印件显示天德基金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10日、2017年3月27日向乾中护理院支付500万元、200万元、300万,但500万元、300万的付款凭证系伪造。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天德贰号管理中心的股东为天德基金公司和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两公司各持股50%,没有各投资人投资的记载。
另查,鼎利系、天德系等关联利益体还发行了“南京鼎立陆号投资管理中心”、“天德资产-天熠1号”、“天德资产中润1号”、“鼎立财富金融股权”、“天德资产-中兴物业”、“布鲁克斯-天银基金”等一系列产品,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未兑付。
据此,本院认为,天德基金公司以向乾中护理院投资为幌子,募集资金,制作虚假的交易流水欺骗投资人,将利益输送至自己关联公司,将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且分别以鼎利系、天德系等相关公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其行为涉嫌犯罪,故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红蔓
人民陪审员  董 晔
人民陪审员  严雪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戴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