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旺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盛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83民初1665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道立,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张庙集镇1-3层。
法定代表人:韩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杨斌、丁丹,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恒祥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古民居群。
法定代表人:夏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春,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盛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旺公司)、第三人江苏恒祥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师柯、人民陪审员段艳、张浩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道立、被告盛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丹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恒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春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盛旺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075191.09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方共同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恒祥公司将句容市茅山双语学校工程发包给盛旺公司负责施工,后盛旺公司将铝合金门窗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约施工后,盛旺公司尚拖欠工程款未给付。
被告盛旺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原告负责的门窗工程也未完成,其无权主张工程款;2.对原告主张的付款节点利息不认可;3.原告主张的工程款,盛旺公司有权扣留15%税费。
第三人恒祥公司述称,1.涉案工程系由盛旺公司施工,门窗部分是由***负责;2.涉案工程在2019年春节后停工,何时复工不清楚,经催促,仍未与盛旺公司完成结算;3.因工程停工致使***部分门窗未安装,经与***结算,其工程款为1375191.09元(不含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恒祥公司系句容茅山双语学校(筹)的建设方,其与盛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盛旺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合同价款暂定6000万元。关于付款周期约定:1.2018年春节前支付到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2.审计完成后付到审计后结算总价的90%(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计);3.2020年春节前付至审计后结算总价的97%;4.余款3%,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不计息)。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实际竣工或交付之日起计算。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盛旺公司和***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盛旺公司将句容市茅山双语学校(筹)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含铝合金百叶、栏杆、扶手)工程分包给***施工。合同价款:1.合同单价以盛旺公司和建设单位协商的合理单价为准,***向盛旺公司缴纳工程实际总价款的2%管理费、3%营业税,***负责提供相通抵扣金额(盛旺公司开票价10%税费)门窗/玻璃/五建/材料/人工发票给盛旺公司。2.付款方式为以建设单位和盛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一致,按合同比例给付。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另查明:涉案工程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2018年5月,盛旺公司出具铝合金门窗报价汇总表一份,载明“平开窗单价为565元/平方、推拉窗为480元/平方、玻璃门为650元/平方、百叶窗为268.75元/平方。并备注:1.本报价不含纱窗,需做推拉纱窗加45元每平方,平开隐形纱窗85元每米(按延长米结算);2.本报价为不开票价”。恒祥公司工作人员陈长春在该报价汇总表中签字予以确认。2019年2月,***作为施工方与恒信公司进行结算,内容为:1.铝合金门193.95平方*650元每平方=126067.5元;2.铝合金平开窗253.52平方*565元每平方=143238.8元;3.铝合金推拉窗2120.77平方*480元每平方=1017969.6元;4.铝合金百叶窗34.61平方*268.75元每平方=9301.44元;5.铝合金空调栏杆257.75平方*305元每平方=78613.75元;以上共计1375191.09元。备注:税金以盛旺公司与甲方协商的税率为准另算。陈长春作为建设单位代表在该结算审定单中签字予以确认。
案件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依法冻结盛旺公司、恒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支付保全费5000元。盛旺公司在2020年6月4日支付给***工程款30万元。庭审结束后,***书面同意扣除2%管理费,并同意自2020年4月8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因涉案由恒祥公司发包给盛旺公司施工的工程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恒祥公司与盛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恒祥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句容茅山双语学校(筹)发包给盛旺公司负责施工,盛旺公司再将其中的门窗工程分包给***施工,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应属无效合同。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虽涉案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但根据盛旺公司陈述,涉案工程停工至今系因恒祥公司的原因导致,非***个人原因造成,***与盛旺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后已按约进场施工,故其有权要求盛旺公司支付其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根据***与恒祥公司的结算,***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375191.09元,该价款的计算并不损害盛旺公司的权益,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认可管理费2%,在扣除盛旺公司已经给付的300000元后,盛旺公司尚应给付1047687.26元。至于盛旺公司辩称的应当扣除营业税和10%开票税的意见。因现已取消营业税且***与恒祥公司的结算单中已明确价款为不含税价,故对其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工程非因原告原因长期停工,在***与恒祥公司结算后,其即可主张工程款,现***主张自2020年4月8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盛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47687.26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923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由被告盛旺公司负担14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师柯
人民陪审员  段 艳
人民陪审员  张 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印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