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旺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盛旺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盛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张庙集镇1-3层。
法定代表人:韩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杨斌、丁丹,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道立、王瑶,江苏申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恒祥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古民居群。
法定代表人:夏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春,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盛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恒祥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江苏盛旺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田 原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