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603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华森园林绿化园艺场,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罗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华森园林绿化园艺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603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国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