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民初787号
原告:吉林市华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峰,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臣,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基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蛟,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冬寒,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华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华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华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华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6.00元由原告吉林市华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靳学堂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