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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 次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721执恢408号 前***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吉林市华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前***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如、***、**、***、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吉林市华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吉0721民初5428号,执行标的:1100000.00元及利息等。 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标的10704.29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吉0721执恢4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