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6739号
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曹林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现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现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邝梦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