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3民终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工业区南A区。
法定代表人:盛红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陈集乡驻地(镇政府对过临街门市西数第六间)。
法定代表人:谢萌萌,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文,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徐,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女,汉族,1992年12月11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现代新能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汛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汛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2民初4712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2022年3月11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于2022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代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文到庭参加了诉讼。京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代新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现代新能源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现代新能源公司的涉案商标合法有效,任何人不得侵犯。现代新能源公司先于2010年3月14日被核准使用第6231931号注册商标,后于2013年12月28日被核准使用第7392264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涉案第11类电热水器、饮水机等。***汛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不享有任何“现代”商标权利。即使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中提到韩国综合商社签章的授权书,该授权书也明确指定***汛公司可以使用的商标为“HYUNDAI”,而非“现代”。故***汛公司未经现代新能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商品名称、链接名称中直接使用“现代”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二、现代新能源公司通过对“现代”商标的长期宣传和使用,使其在家电厨卫、饮水机产品上已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汛公司知晓该事实,依然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
三、任何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标识都应当规范权利边界,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先生效判决曾认定“HYUNDAI”并非“现代”的正式英文翻译,而是通过北京现代汽车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形成的对应关系,且该公司股东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与***汛公司所谓的韩国综合商社并非同一主体。“HYUNDAI”在汽车商标上的商誉并不能当然延及家电商品,故一审判决认定***汛公司被许可使用的“HYUNDAI”商标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错误。***汛公司被许可使用的“HYUNDAI”商标在涉案商品领域并不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汛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侵害现代新能源公司的合法商标权。本案中,***汛公司不仅在涉案商品名称中使用涉案标识,更是在店铺抬头名称突出单独使用“现代”标识。***汛公司对“现代”标识的使用行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了现代新能源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四、一审判决违背了商标立法的宗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汛公司所谓获得授权的韩国综合商社并不从事生产,也未自行销售或投入商业推广成本,其通过授权国内企业销售家电厨卫、饮水机产品,挤占了现代新能源公司合法经营的空间,导致消费者反以为现代新能源公司在先推广、销售的涉案产品均来源于韩国综合商社的混淆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予以制止。综上,现代新能源公司提起上诉,诉如所请。
***汛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现代新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现代新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京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现代新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7392264、4764181、828600及62319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推广侵权商品,删除侵权链接);2.判令京东公司立即停止在京东商城(www.jd.com)销售、推广侵权商品,删除侵权链接;3.判令***汛公司赔偿现代新能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合计500000元(其中公证费用7200元,律师费用10000元,调查取证费用10000元。);4.诉讼费用由***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现代新能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现代新能源公司是涉案商标(商标注册号:7392264号、4764181号、828600号、62319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现代新能源公司主张的4枚商标均处于有效状态,故现代新能源公司有权就涉嫌侵害商标权行为提出诉讼,现代新能源公司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二、关于***汛公司、京东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现代新能源公司主张***汛公司在京东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饮水机产品,以“现代”文字作为销售产品名称及宣传语,误导消费者,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产品来源。经过一审庭审,***汛公司的饮水机产品均来自于慈溪百力电器有限公司。现代新能源公司曾在浙江省起诉慈溪百力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主张的商标为第7392264号、4764181号、828600号、12724977号,其中第7392264号、4764181号、828600号与本案现代新能源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完全相同。现代新能源公司与慈溪百力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生效判决中认定慈溪百力电器有限公司不侵害现代新能源公司第7392264号、4764181号、828600号、12724977号商标专用权,故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本案中所涉第7392264号、4764181号、828600号商标,慈溪百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饮水机产品不侵犯现代新能源公司的商标权,***汛公司销售慈溪百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同样不侵害现代新能源公司第7392264号、4764181号、828600号商标专用权。
关于6231931号商标是否侵权,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现代新能源公司主张第623193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热水器、太阳灶、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水龙头、水暖装置、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在本案中主张的是电热水器和水龙头,而被控侵权商品是饮水机,虽然均同属第11类,但是饮水机一般指将桶装纯净水(或矿泉水)升温或降温并方便热门引用的装置,而电热水器是以电能作为动力的洗浴设备,水龙头是用来控制水流的大小开关。商标法意义上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因饮水机与电热水器、水龙头在功能和用途上存在显著差别,决定了被控侵权产品和权利商标核定商品之间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有差异,相关公众不易认为会存在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现代新能源公司主张权利的第6231931号商标核定商品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次,商标性使用的关键在于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已经或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经或可能对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的某种联系产生错误认识,商标的识别功能是体现商标核心价值的本质属性,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本案中,现代新能源公司主张的商标为“现代”中文文字商标,“现代”是固定常用词汇,并非现代新能源公司方独创,商标显著性较弱,虽然现代新能源公司使用的证据中提交了使用商标以提高了显著性和知名度,但现代新能源公司方证据中显示知名度较高的产品系其生产的厨房卫浴商品(例如热水器),使用的标识为,不足以证明“现代”中文文字商标在饮水机产品上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同时,经过浙江省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知,***汛公司销售的饮水机产品对于“韩国现代”“HYUNDAI”具有较高识别度,***汛公司销售的产品对于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除了“现代”二字之外附加了“韩国”“HYUNDAI”,“HYUNDAI”与“现代”的对应程度及知名度已经形成并存在,其将“韩国”“现代”等标识与“HYUNDAI”共用的行为并不具备攀附现代新能源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的故意;***汛公司标识使用仅在网页名称介绍上,在产品包装及产品上并未使用“现代”,且所有产品标明生产商和授权方。综上,一般消费者凭借消费习惯及一般注意力可以对现代新能源公司的产品和***讯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区分,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汛公司在销售饮水机产品上使用“HYUNDAI韩国现代”作为产品名称介绍的行为,不构成对现代新能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鉴于***汛公司的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京东公司亦不侵权。另外,现代新能源公司认可京东公司已经删除相关链接,现代新能源公司撤回对京东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鉴于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6)浙860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民终3890号民事判决书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民申3086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在判决中要求本案涉案商品的生产商慈溪百力电器有限公司及其相关销售商应当尊重现代新能源公司现代新能源公司的商标权,应当作出合理避让,尽量避免继续使用“现代(HYUNDAI)”“韩国现代”等标注方式所可能给消费者增加的不必要区分成本,降低对“现代”中文汉字的依赖性,更多地借助其享有使用权的“HYUNDAI”商标发挥商品来源识别作用,并不断增强这一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力。本案中***汛公司售卖的产品均来自于慈溪百力电器有限公司,虽然产品包装及产品本身标识已不再有“现代”字样,但也应当出于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及现代新能源公司商标权的尊重,在商品宣传介绍方面尽可能做到合理避让。
关于现代新能源公司主张***汛公司存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代新能源公司主张的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是“现代”中文标识,并未主张其他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相同相似性,由于该标识已在上文中商标范畴内予以评价,一审法院对此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不再予以评价。
综上所述,对现代新能源公司要求***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现代新能源公司主张的商标权属及使用情况
2006年4月7日,现代新能源公司注册第82860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喷焊灯、汽灯、油灯、锅炉卫生用水管设备、淋浴用设备、浴室装置、抽水马桶、消毒和净化设备、小型取暖器、厨房用打火器具、核能反应设备,有效期自200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续展至有效期内2026年4月6日。
2009年4月20日,现代新能源公司从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让获得第476418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太阳能热水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抽水马桶、淋浴用设备、油净化器、电热毯、浴室装置、饮水过滤器、消毒设备、矿泉壶,专用权期限自2008年5月28日起,经续展至有效期内2028年5月27日。
2012年5月21日,现代新能源公司申请注册第623193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热水器、太阳灶、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水龙头、水暖装置、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有效期自2012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
2013年12月28日,现代新能源公司注册第739226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加热装置、节油器、壁炉、浴霸、卫生间用手干燥器、暖气片、地漏、车辆灯、日光灯管、饮水机、消毒碗柜、太阳能集热器、淋浴隔间、浴室管子装置,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
2013年5月20日,现代新能源公司作为商标使用许可方授权现代(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使用:MODERN、现代、现代欧机(简称“现代系列品牌”,具体详见商标申请级注册号357446、828600、6231930、6231931、8459562、10065263)。
2013年5月28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现代(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商标使用许可方授权许可中山市现代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商标:MODERN、现代欧机(即“现代系列品牌”,具体详见商标申请级注册号357446、828600、6231930、6231931、8459562、10065263)。中山市现代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授权费用,并出具了名目为“商标许可费”的增值税发票号。
2018年3月12日,现代新能源公司与慈溪市多达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莱创电器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17日,约定授权商标为现代(注册号:6231930、13347754),许可使用的商品名称茶吧机(本合同许可不含饮水机、净水器商品)。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不得变更产品生产公司名称、地址,不得在未经许可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现代”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例:韩国现代、XX现代、现代XX的品牌)。合同第三条第8款约定在慈溪市多达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莱创电器厂生产的“现代”茶吧机产品及外包装箱、说明书、宣传资料上,必须标明慈溪市多达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莱创电器厂真实名称与地址,不得将现代新能源公司标注为生产或制造商。慈溪市多达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莱创电器厂如想在产品外包装、宣传资料上将现代(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标注为授权商的,须由现代(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另行签订形式许可合同及出具授权书。后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将许可费变更为分年度支付。2019年10月10日,现代新能源公司与慈溪市附海五鑫电器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期限至2024年10月17日,约定授权商标为现代(注册号:7392264、13347754),许可使用的商品名称饮水机(本合同许可不含茶吧机、净水器等商品)。
本案一审诉讼中,现代新能源公司提供“现代浦施惠专卖店”网页截图,截图显示该店铺售卖商品为“现代饮水机”。现代新能源公司提供展会图片,展会档口门头显示“现代”或,展板显示“现代(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广州现代创新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展会图片显示展示的商品主要为热水器、厨具、茶吧机。现代新能源公司方提供了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宣传厨房电器广告,签订方为浙江现代智联家居有限公司。现代新能源公司提供线下门店照片,证明其实际使用商标且商标具有知名度。
本案一审诉讼中,现代新能源公司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59014号、【2020】第27231号、【2020】第52901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用以证明现代新能源公司针对他人申请注册的多个近似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相关商标均被无效宣告。
2009年6月16日,现代新能源公司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测为“2009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品牌价值评估为15.9亿人民币。2009年、2013年、2015年,现代新能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的“現代”商标被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嘉兴市著名商标,有效期均为3年。
二、被控侵权事实情况
2019年7月2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的监督下,现代新能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清洁电脑登陆京东网站,在京东网站首页搜索“现代饮水机”,出现网页店铺“HYUNDAI饮水机京东自营旗舰店”,页面出现多款饮水机产品显示“HYUNDAI”标识;点击“现代饮水机”搜索结果页面中的“现代祥汛专卖店”,进入该店铺首页,显示“HYUNDAI开启饮水新概念现代祥汛专卖店茶吧机饮水机台式机”;在“现代祥汛专卖店”店铺首页点击“饮水机”,显示详情页面并点击查看“HYUNDAI韩国现代BL-LWS15温热饮水机立式小型家用柜式双门办公室BL-LWS15温热型”宝贝详情页面的相关信息。回到“饮水机”详情页面,点击“茶吧机”,显示详情页面并点击查看“韩国现代(HYUNDAI)饮水机立式茶吧温热冷热型BL-W-3温热型”宝贝详情页面的相关信息。回到“茶吧机”详情页面,点击“台式机”,显示详情页面。点击查看店铺“现代祥汛专卖店”的京东商城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显示经营者名称为***汛公司。
经查,现代新能源公司未公证购买涉案饮水机产品。现代新能源公司和***汛公司均认可前述京东商城网店“现代祥汛专卖店”售卖的涉案饮水机产品上显示的标识为“HYUNDAI”,没有显示“现代”标识。
三、在先判决认定的先关事实
(一)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浙860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
现代新能源公司曾以侵害商标权为案由,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京东公司等,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6)浙860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事实:
1.现代新能源公司系828600号、4764181号、7392264号、127249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甬慈工商处字【2011】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1年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现代新能源公司投诉,对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饮水机上标注有“HYUNDAI现代”商标,该局认定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违反商标法并作出相应处罚。2011年11月7日,现代新能源公司以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第4764181号、第8286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权利依据,指控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在所生产并通过网络销售的饮水机上标注“现代”商标,同时使用“韩国现代饮水机”“韩国现代”内容进行宣传,构成侵权。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使用“现代”商标与现代新能源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侵权,关于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使用“现代饮水机”“韩国现代”等文字进行表述的行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不构成对现代新能源公司该案中所主张商标权的侵害。现代新能源公司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甬慈知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经调解,双方于2012年4月26日达成协议:一、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尊重现代新能源公司第4764181号商标权,保证自协议签订日起不在饮水机及其外包装上使用“HYUNDAI现代”和“现代饮水机”标识或字样。
2.自1993年至2016年,包括《环球时报》《中国石油报》《中国交通报》《经济导刊》《浙江日报》等多份报纸期刊对韩国“现代企业集团”及其相关业务、市场信息进行了大量报道,内容中多有涉及对“HYUNDAI”的介绍。现代综合商社享有第1778990号“HYUNDAI”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申请日为2001年3月19日,续展后有效期截至2022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饮水机等。现代综合商社享有第6334096号“HYUNDAI”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申请日为2007年10月22日,有效期限为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包含第11类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据该两件商标注册证记载,现代综合商社的英文名称为“HYUNDAICOEPORATION”。现代综合商社向中山惠普斯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惠普斯公司)出具的一份“授权书”载明:授权惠普斯公司生产和销售现代(HYUNDAI)品牌产品,有效期为自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2010年1月1日,惠普斯公司出具“委托书”和“任务委托书”,载明:惠普斯公司委托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销售“HYUNDAI”韩国现代饮水机产品。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现代综合商社也出具证明,载明: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作为惠普斯公司的合作生产加工企业,允许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在书面委托许可下在饮水机产品上使用“HYUNDAI”商标。2015年11月17日,现代综合商社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在以下条件下使用(HYUNDAI)现代品牌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商标在包装盒和印刷材料上的使用。并负责(HYUNDAI)现代品牌的市场宣传及售后等工作:产品:饮水机;市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有效期:至2017年2月17日授权惠普斯公司负责市场及品质监管”。2016年12月2日,现代综合商社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在以下条件下使用(HYUNDAI)现代品牌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商标在包装盒和印刷材料上的使用。并负责(HYUNDAI)现代品牌的市场宣传及售后等工作:产品:饮水机;市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有效期:至2018年2月17日……授权惠普斯公司负责市场及品质监管”。“韩国现代重工集团”网站中(hhichina.com)介绍“HYUNDAICORPORATION现代综合商社”为其子公司。
3.在百度在线翻译(fanyi.baidu.com)Google在线翻译(trans1ate.google.cn)、有道在线词典(youdao.com)iCIBA(iciba.com)等网站输入“HYUNDAI”查询,均显示唯一结果:“现代”。百度百科对“HYUNDAI”的介绍为“现代(汽车品牌)”。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京东公司等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将由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饮水机误认为系由浙江新能源公司提供,或认为与浙江新能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即不易导致混淆的发生。判决驳回现代新能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现代新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员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出具(2017)浙01民终389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代新能源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8)浙民申308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认定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京东公司等不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但指出为进一步厘清市场,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健康的业态,在目前“现代”中文商标为现代新能源公司所合法持有的情况下,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应作出合理避让,尽量避免使用“现代(HYUNDAI)”“韩国现代(HYUNDAI)”“韩国现代”等标注方式所可能给消费者增加的不必要的区分成本,并在此基础上驳回现代新能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其他相关事实
现代新能源公司成立于2004年,现注册资本为1008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玻璃制品、小家电及集成天花板……新能源公司在第6类、第17类、第20类、第21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等类别商品上注册有“现代”“奥普aopu”“奥普”“MFC”“西子”“格兰仕”等多件商标。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及配件制造、加工等。
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京东商城网站上被控侵权商品名称、介绍商品的文字与图片均由***汛公司编辑并提供,***汛公司认可其知晓所提供信息被上传至京东商城网站,双方均认可京东商城网上销售的“HYUNDAI”饮水机均由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提供。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认可京东公司已经删除相关链接,并明确表示撤回对京东公司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经济损失数额,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主张法定赔偿。关于合理支出数额,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7200元,律师费用10000元,调查取证费用10000元,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及公证费发票等支持其主张。
本案二审诉讼中,现代新能源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7495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余姚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17520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余姚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16770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余姚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4630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749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936号民事裁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942号民事裁定书、(2020)沪0104民初6732号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4民初6748号民事判决书等,用以证明现代新能源公司对涉案“现代”商标享有专用权,根据前述案件确定的裁判标准,应当认定***汛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现代新能源公司的涉案商标权;***汛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和前述案件中相关标识同一授权来源者的被授权方,理应更为关注和遵守前案判决确定的规则,不应继续实施侵害现代新能源公司涉案商标权的行为。
本案二审诉讼中,现代新能源公司还向本院补充提交了韩国企业官网截图及其翻译等,用以证明***汛公司援引的商标权利来源(即韩国综合商社)仅仅是一家韩国普通企业,与其所述的任何知名企业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韩国综合商社无权享有其他企业的商誉或知名度,更无权在现代新能源公司在先注册并实际使用的涉案“现代”商标专用权范围内,授权他人销售其自身并未生产经营的被诉侵权商品。
本院认为:
现代新能源公司是涉案商标(商标注册号:7392264号、4764181号、828600号、62319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查前述四枚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状态。现代新能源公司依法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不得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现代新能源公司有权就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提出诉讼。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汛公司在销售饮水机商品的京东商城“现代祥汛专卖店”的店铺名称、商品介绍中使用“现代”中文字样,所处位置较为醒目,尽管***汛公司多数情况系将“现代”与“HYUNDAI”组合使用,或者在介绍商品详情时组合使用了“韩国现代(HYUNDAI)”等字样,但对于中国市场的消费者而言汉字更易于识别,从而构成突出使用,且在网购环境下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汛公司在京东商城“现代祥汛专卖店”店铺中对“现代”的前述使用方式构成商标性使用。
关于***汛公司在京东商城“现代祥汛专卖店”店铺销售的饮水机商品与现代新能源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本院认为,被诉侵权的前述饮水机商品与第828600号“现代”商标核定使用的汽灯、消毒和净化设备等商品,与第6231931号“现代”商标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较大,应认定不属于类似商品;前述饮水机商品与第4764181号“现代”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水过滤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存在密切关联,应认定构成类似商品;前述饮水机商品与第7392264号“现代”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水机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关于***汛公司在京东商城“现代祥汛专卖店”店铺名称、商品介绍中使用的包含“现代”文字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本院认为,***汛公司在京东商城“现代祥汛专卖店”的店铺名称、商品介绍中使用了“现代”“现代HYUNDAI”“韩国现代(HYUNDAI)”等标识,该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现代”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
在进行商标混淆可能性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诉侵权标识的具体使用形态及该领域一般消费者的识别力和注意程度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将外文商标翻译为中文进行商标性使用时,负有对在先获得注册的中文商标予以尊重及合理避让的义务,不得将外文商标翻译成与既有的中文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否则,不仅不利于避免商标之间混淆可能性的发生,亦有悖于我国商标注册取得制度。
本案中,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现代”商标在饮水机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的“现代”品牌饮水机商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经查,***汛公司经案外人授权,有权在饮水机等商品上使用“HYUNDAI”商标,虽然部分生效判决认定经由现代集团的关联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长期宣传和使用,“HYUNDAI”与“现代”之间确已存在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但***汛公司认可其在京东商城网上销售的“HYUNDAI”饮水机均由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提供,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作为惠普斯公司的合作生产加工企业,其系经惠普斯公司授权在饮水机商品上使用“HYUNDAI”商标;惠普斯公司、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作为热水器等产品的同业经营者,均曾与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发生过侵害商标权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8)浙民申3086号民事裁定书中,曾指出为进一步厘清市场,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健康的业态,在目前“现代”中文商标为现代新能源公司所合法持有的情况下,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应作出合理避让,尽量避免使用“现代(HYUNDAI)”“韩国现代(HYUNDAI)”“韩国现代”等标注方式所可能给消费者增加的不必要的区分成本,并在此基础上驳回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之后,***汛公司仍在其京东商城上销售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HYUNDAI”饮水机,其理应知晓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在先注册在饮水机商品上的“现代”商标,理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的在先商标予以合理避让,保持各自商标之间的必要距离,而非继续使用“现代”“现代HYUNDAI”“韩国现代(HYUNDAI)等标识,模糊各自商标的权利界限,从而既增加了消费者的区分成本,也损害了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对涉案“现代”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汛公司在销售饮水机商品的京东商城“现代祥汛专卖店”的店铺名称、商品介绍中使用包含“现代”中文字样的行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对第7392264号、第4764181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汛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现无充分证据证明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汛公司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量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汛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持续时间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特别考虑到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涉案商标在饮水机商品上的知名度不高;涉案店铺销售的饮水机商品本身并不侵权,***汛公司仅在涉案店铺名称、商品介绍中使用了“现代”“现代HYUNDAI”“韩国现代(HYUNDAI)等标识,其主观攀附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涉案商标商誉的恶意不强;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涉案商标对消费者选择购买涉案店铺商品的贡献率较低等因素,酌定***汛公司赔偿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关于合理开支的数额,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为维权支出公证费7200元,律师费用10000元,调查取证费用10000元,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及公证费发票等支持其主张,考虑到本案确有律师出庭作证及公证保全证据等事实,本院结合在案证据情况,根据合理开支的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对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数额酌情予以支持。
京东公司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并不参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在发生本案纠纷后已断开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针对京东公司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对此均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47128号民事判决;
二、***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三、***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20000元;
四、驳回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已交纳),由***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已交纳),由***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义军
审 判 员 范米多
审 判 员 马兴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田 芬
书 记 员 刘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