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26534号
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百步工业区南A区。
法定代表人:盛红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龙飞,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卓尔,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高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振华居委会桂洲大道中五十座宏悦轩二期13号。
法定代表人:高静。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德高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其出于自身原因考虑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燕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