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356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山西世奥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山西世贸中心A幢16单元A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显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世奥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山西世奥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以原告***与被告山西世奥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安装委托合同》中施工地点为太原市迎新街职工住宅小区B1,电梯安装工程师建筑安装工程的一个分布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于专属管辖为由,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西世奥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安装委托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就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就二份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合同中约定安装地址为太原市迎新街职工住宅小区B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为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故被告山西世奥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西世奥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铁保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洁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