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06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执行人:山西世奥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路世贸中心A。
法定代表人:陈显炯。
被执行人:陈显炯,男性,1963年03月09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世奥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陈显炯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7日恢复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世奥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陈显炯存款39344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斐
二O二O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