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91民初560号之一
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化纤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67008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白城市宏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工业园区东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795221340L。
法定代表人:岳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白城市冠通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民生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68698639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市宏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白城市冠通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6元,由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