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5民初348号
原告:湖北融泽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横堤路46号潜江中心城501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杨,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中科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中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为,该公司设计部经理。
被告: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中区10号中科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模型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和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融泽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科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鄂9005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宣判后,被告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以“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本院的上述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20年4月14日,原告湖北融泽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融泽盛达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融泽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6元,减半收取6343元,由原告湖北融泽盛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文联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江婷书记员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