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6民终1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中区10号中科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模型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和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融泽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横堤路46号潜江中心城501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中科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中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融泽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武汉中科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5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5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勇
审判员丁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