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1515号
原告:武汉中科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2号地1栋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中科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中科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中科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淑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