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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3581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合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047118631。
法定代表人:许碧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华,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公路教学大楼4楼(405、406、407、408、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696439452。
法定代表人:朱千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郑国友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