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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执6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胡继忠,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跃祥,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桥南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047118631。
法定代表人:许碧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春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由,请求本院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本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执64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歆宇
审判员金炜民
审判员王圣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李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