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453号之一
原告: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谈家渡路28号7楼E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悻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8号15B室A05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三层307室-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述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影响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韩 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