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谈家渡路28号7楼E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悻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8号15B室A0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191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工程款1,623,308.04元及利息(以1,623,308.04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2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3,575.16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也未予以报告。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华 琴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