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谈家渡路28号7楼E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悻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8号15B室A0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191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工程款1,623,308.04元及利息(以1,623,308.04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2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3,575.16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也未予以报告。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华 琴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