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15799号之一
原告: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谈家渡路28号7楼E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铱耀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铱耀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曾 焱
书 记 员 曾 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