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铱耀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15799号之三 原告: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谈家渡路28号7楼E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铱耀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铱耀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2.96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076.48元,由原告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483.24元,由原告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法官助理 曾 焱 书 记 员 曾 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