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1579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谈家渡路28号7楼E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铱耀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铱耀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3)沪0101民初15799号民事裁定,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铱耀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2,648元,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铱耀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2,648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法官助理 曾 焱
书 记 员 曾 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