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执异3号 案外人:***,男,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委托代理人:***,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谈家渡路28号7楼E室。被执行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8号15B室A05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邮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中查封位于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23年1月17日,案外人***因上述房屋已解除查封而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本案终结审查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