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特404号
申请人:广州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广州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17870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广州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穗劳人仲案﹝2022﹞17870号终局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穗劳人仲案﹝2022﹞17870号终局裁决的申请,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州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17870号终局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广州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