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智广美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精治光电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云南智广美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执6836号
申请执行人:精治光电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国华、延璐,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智广美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杨军,负责人。
原告精治光电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智广美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云南智广美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76,679.85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立案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管忠辉
审判员  施风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敏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