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智广美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智广美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203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云南智广美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736130394。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近华浦路春苑小区春光里9幢3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江德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智广美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9)西劳人仲字第63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2,240.3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智广美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人民陪审员  李江永
人民陪审员  孙昆琼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翟亚芸
书记员曾子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