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6)吉2402执139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晶。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住所:图们市光明北街1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民终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594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和图们市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金山公司支付申请人***27万元,申请人表示认可。2016年5月19日、6月30日,被执行人金山公司分两次共自动履行530251元。其中赔偿本金755944元、案件受理费1136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1367元、执行费1158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民终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