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2民初1351号
原告: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9元,减半收取4714.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