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2401民初6997号 原告: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光明北街116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市友谊路363号深圳湾(**)产业孵化园B座3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吉林省***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10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利率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合计6,636.08元,本息合计66,636.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用于公司**,约定在9月10日之前还清。原告当日将60,000元转账至被告法定代表人***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要求偿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吉林省***传媒有限公司对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均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7日,吉林省***传媒有限公司因公司**向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吉林省***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卡尾号为33211的账户打款60,000元。当日,吉林省***传媒有限公司向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借据,确认借款金额为60,000元,借款用途为公司**之用,并约定2019年9月10日前还清。吉林省***传媒有限公司在该借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借据上签名并加盖个人名章。借款发生后,吉林省***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据、自助渠道汇兑往账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借据、转款凭证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陈述能够证明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传媒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该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约交付借款,吉林省***传媒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构成违约。关于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吉林省***传媒有限公司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吉林省***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