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1执3552号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朴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吉2401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朴一支付案件受理费800.5元。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案件受理费800.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本院(2021)吉2401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1601元,减半收取800.5元,由朴一负担”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