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执1930号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1)吉2401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800.5元、执行费962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工资卡可供执行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吉2401执1930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屋,但因上述房屋有两次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吉2401执1930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07,643.75元(实际冻结236.95元);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吉2401执1930号之三执行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6600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62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6538元(包括案件受理费800.5元)。因被执行人**除了工资可供执行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2401执193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安 敏 执行员 **埙 执行员 李成范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