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2民初1236号 原告:***,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光明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