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2民初1236号
原告:***,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光明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图们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