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10079号
原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永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齐军可、刘承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傅月琴
书记员 蒋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