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4792号
原告:常州智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南博湾13-120一间正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X57XA7L。
法定代表人:蒋伟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建设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77362721U。
负责人:王涛。
被告:***,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202室-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6280217。
法定代表人:章敏杰。
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7625E。
法定代表人:陈强。
原告常州智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州智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维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亚楠
书 记 员 张绍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