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7456号
原告:上海傲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漕松路********。
法定代表人:胡金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荣,系原告员工。
被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漕松路******v>
法定代表人:张才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优、吴昊,上海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傲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受理。原告上海傲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傲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书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