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282号
原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202室-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傲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漕松路38号3幢1楼102-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荣,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冠通信公司)诉被告上海傲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ZL2020-12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并就该合同效力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已经受理,案号为(2021)沪0117民初1745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2021)沪0117民初17456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需等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 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