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傲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282号 原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202室-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傲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漕松路38号3幢1楼102-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荣,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冠通信公司)诉被告上海傲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ZL2020-12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并就该合同效力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已经受理,案号为(2021)沪0117民初1745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2021)沪0117民初17456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需等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 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