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282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202室-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傲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漕松路38号3幢1楼102-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荣,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冠通信公司)诉被告上海傲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发生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突发事件,在防控期间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造成影响,导致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为不可抗力事由。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 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