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傲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282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202室-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傲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漕松路38号3幢1楼102-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荣,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冠通信公司)诉被告上海傲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发生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突发事件,在防控期间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造成影响,导致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为不可抗力事由。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 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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