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221号
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实路688号1号楼3**435室D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202室-2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54,302.9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4,302.9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