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221号之二
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实路688号1号楼3**435室D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202室-2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222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保全人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松江支行的账号为的XXXXXXXXX********银行账户。
因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松江支行的账号为的XXXXXXXXX********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